2020法考背诵版pdf_2020法考背诵考点:证人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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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人

  (一)证人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

  证人是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2.特征

  (1)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而且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情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谓的诉讼之外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的诉讼过程中了解案件情况。

  (2)证人具有优先性,如某法官是该案的目击证人,则该法官应优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不能再参与案件的审理。

  (3)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3.证人的条件

  (1)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2)见证人不属于证人。

  (3)证人不需要回避。

  (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成为证人。

  注意:

  (1)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也可以作为证人。

  (2)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

  肖海洋、路桥川二人于公共场所发生争执,大动干戈,后肖海洋暴怒,取出包中匕首刺向路桥川,将路桥川刺成重伤。此时观看的有十岁的肖你 妹,患有小儿麻痹坐在轮椅上的路不平,抑郁症患者钟白,则哪些人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二)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证人的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正。

  (3)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证人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给予补助,并且在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受克扣。

  (5)人身保护:证人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防止因作证而遭受不法侵害。(详见后述证据与证明一篇“证人证言”)

  2.证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有义务回答公安、检察人员的询问。

  (3)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证。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三)证人与见证人的区别

区别

证人

见证人

了解案件的时间不同

案发过程中了解案情

诉讼开始后了解到一些案件程序方面的情况,例如在公安机关搜查过程中作为见证人出现的某甲

了解案件的内容不同

通常是与犯罪相关的事实

通常是诉讼程序方面的事实

是否可替代不同

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具有人身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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