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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只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主体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案例】
李某将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卖给某国间谍组织,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对李某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
答:国家安全机关。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一)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取保候审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注意】
第2、3款中“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均是必要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不一定适用取保候审,必须满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二)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根据《检规则》第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公安部规定》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77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情形的(即《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的第3项、第4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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