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_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重点:侵犯知识产权罪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重点:侵犯知识产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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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共7个罪名。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一)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 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种商标”是构成犯罪的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一)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一)概念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 万元以上;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数额在15万元以上;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及其附着物上标明的注册商标的标记;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一)概念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虽然都是冒充行为,但这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五、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一)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 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l千张(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 在15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 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千张(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未经著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象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象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一)概念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法数额巨大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所谓“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一)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下3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 用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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