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节共有8个罪名。
一、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一)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向社会非法集资的形式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向社会非法集资的形式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二、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一)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贷款之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造成拖欠贷款,属于贷款纠纷,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虽然都与贷款有关,但有明显区别:
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为非法占有,后者是为转贷牟利;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后者是套取贷款,高利转贷,非法牟利。
三、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
(一)概念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
(一)概念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一)概念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一)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犯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进行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一)概念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八、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一)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骗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人为实施了虚构成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了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5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保险事故的鉴定、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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