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答案详解,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重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重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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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共有9个罪名。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侵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又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口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的规 定,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同时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
  (3)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特征
  1、犯罪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劣药是指: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一为假药;一为劣药;
  二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被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即使没有 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这是一种行为犯,也构成犯罪既遂;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 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及其他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农民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一)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化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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