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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故致一死一伤。32岁游客赵女士在东北虎园下车时,被老虎拖走受伤,其母周女士下车追女儿时遭老虎撕咬死亡。10月12日,伤者赵女士讲述事发经过时称,自己因为坐车晕车,下车去往驾驶室被咬伤,并非因为吵架。她已经起诉动物园,索赔200万元。(10月13日《京华时报》)
模拟题
对“被老虎咬伤女索赔200万”的消息,你会怎么看待?
【事件回顾】
2016年7月23日下午14时许,赵某驾驶一辆白色大众速腾小客车(以下简称速腾车),载着其夫刘某、其母周某和其子(2周岁)到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游览。刘某在正门南侧彩钢大棚处的一次检票口购买了3张成人门票和1张自驾车门票。检票人员口头陆续告知了包括赵某一家在内的自驾车游客进入猛兽区严禁下车、严禁投喂食物等相关注意事项,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严禁开窗,严禁下车,严禁投喂食物,严禁携带宠物,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酒后、心脏病者驾驶),赵某还与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该协议载有“严禁下车”等相关内容。14时17分该车通过二次检票口开始游览。据赵某、刘某陈述,行车游览至可下车参观的野性天地游览园时,速腾车由赵某换为刘某驾驶;14时56分该车与另外两辆自驾游车先后从入口进入东北虎园。
15时00分07秒—33秒,刘某将车停在距东北虎园西北门出口19米左右柏油路中间,赵某从副驾驶位置下车,向车头前方绕行。位于速腾车右前方约13米的标号为3号的巡逻车司机发现赵某下车,立即用车载高音喇叭警示喊话要求其上车。同时,速腾车左后方的两辆自驾车按响车喇叭进行警示。随后赵某绕到速腾车主驾驶车门外,并侧身向车尾方向张望。此时,位于速腾车西侧约13米平台上的第一只虎窜至赵某身后,咬住其背部,并拖回该平台,该平台的另一只虎撕咬赵某面部右侧。刘某下车,向前追赶几步又返回。15时00分32秒,周某打开左后车门与刘某追至该平台坡下。15时00分33秒,标号为3号的巡逻车拉响警报冲上柏油路,对虎进行驱赶。同时用对讲机呼叫标号为8号的巡逻车进行支援。
周某上至该平台,用右手拍击虎,被该平台其中一只虎咬到背部右侧。此时,距该平台西南侧约8米的第三只虎冲过来咬住周某左枕部并甩头,周某停止挣扎。
对于“7·23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很多网友都保持一种“不作死,就不会死”的心态,网上舆论呈现一面倒的态度。现今,当事人赵某讲述事发经过时称,自己因为坐车晕车,下车去往驾驶室被咬伤,并非因为吵架。她已经起诉动物园,索赔200万元。
【参考分析】
自从这位女士在野生动物园里遭遇了老虎袭击之后,网络攻击就一直没有断过。有人还扒出了赵女士的往事,说她生活中就是嚣张跋扈的。有人说她生活中就是一只母老虎。不管赵女士是一位什么样的人,面对这种悲催的景象,她都属于一个受害者,也无论是不是她有错在先,悲痛的场景面前,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权力往人家的伤口上撒盐。
网络开设跟帖功能是一件好事情,这可以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诉求。但是,网络跟帖功能无疑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满足了意见表达欲望的同时,也伤害了很多人。网络跟帖不能超越底线,不能成为伤人的武器。想想我们的意见表达,难道都是最正确的吗?即使出发点是良好的,问题是,有的时候不也误伤无辜者了吗?我们需要珍惜自己意见表达的权力,所有的意见都应该是理智的,是促进事情解决的,而不应该是激化矛盾的。
再说了,作为旁观者,我们也未必就真的“旁观者清”,因为很多细节我们也只是道听途说,也只是通过新闻报道了解的。在有图都未必有真相的时代,网友不是道德的法庭,舆论不是判决的法官。又何况,法律的事情我们真的能说得清吗?我们不过是法律的门外汉而已。
单就“被老虎咬伤女索赔200万”的新闻来看,个人以为这位女士是有自己意见表达权力的。在这起事故中,她本人确实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是,难道野生动物园就一点责任没有?最为关键的是,这些事件中还会有很多我们并不知道的细节,真相未必就是我们想象的那样,真相或许才露出了冰山一角。我们即使退一万步来说,在老虎咬人事件中,被老虎所伤的赵女士完全错了,责任全在她自己一方,是不是她就没有索赔的权力了?
其实也不是这样的。无论赵女士在被老虎咬伤的过程中,有多大的错误,她都有表达自己诉求的权力,到法院起诉野生动物索赔200万,是她作为一个合法公民的正常权力,我们谁也没有权力剥夺。法律的事情请交给法律,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不该成为舆论的老虎。
法院如何判决必然有法律的说法,我们不妨耐心的等待结果。
舆论永远也不能代表判决,道德也不能代替法律。道德和法律并不是完全统一的,也不能够一概而论。我们大家在议论的同时,更要尊重法律。
【提出对策】
的确,常识给了我们充足的理由,指责赵女士在虎园参观过程中“任性、作死”的表现。但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赵女士所遭遇的生活景象,从法律上来认知和解析,则要复杂许多。两者之间,至少可以从“消费法律关系”、“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三个维度来予以评估和阐释。然而,无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园方都难辞其咎。只是,园方的这种责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有所差异,并适用不同归责原则。消费法律关系中,经营者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乃是一种法定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这种侵害责任可能与违约责任存在竞合,一旦选定,则不得变更。从本案来看,选择从侵权法律关系角度来维护权益,是相对比较明确的路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动物园动物发生伤人事件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园方或许尽到了对游客的“警示义务”,但并没有尽到对老虎的有效管束义务。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一原因,使得园方无法完全规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动物园动物发生侵害行为时,首先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需要由其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这里的管理职责,一方面是对动物采取的有关管束措施,使其在一般情形下不至于侵害他人,比如安装电网、设置隔离带等;另一方面,是指对游客采取的管理措施,比如人流管控、警示、告知、救助举措等。任何一方面的管理举措存在漏洞或者实施不到位,都不能免除园方的管理人责任。
从园方的举措及公告来看,园方在游客入园时签有禁止下车协议,并由检票人员在游客入园时告知“不要开门开窗、不要将手和头伸出窗外”,并且在虎园设置有警示标识……然而,这些仅仅是针对游客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一方面,这些措施也还不充分,在猛兽区实行“自驾游”本来就存在较大风险和隐患;在发生猛兽伤人事件时,是否配备有应急救助机制以及是否实际启动救助,在游客违反警示时是否有相应补救措施等;另一方面,老虎能够有机会伤人并实际造成了侵害,也足以表明该动物园对于老虎的管束存在极大漏洞和问题。
我们不能否认,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推论,受害人赵女士对损害的发生的确存在较大过错,但动物园方仅仅赔偿定损的15%似乎与相应责任并不对应。从前述规则的基本法理来看,赵女士无论是因为吵架还是因为头晕开门下车,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都不足以完全免除园方对于损害发生的相应责任。事实上,判决园方承担一定的责任,有助于督促有关动物园的经营者,强化对猛禽、猛兽的管束,强化对游客的安全警示与救助,从而避免类似不幸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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