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答案-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章节笔记:商业名称权与商誉

副标题: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章节笔记:商业名称权与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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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名称权与商誉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排他性。2、区域性。3、公开性。4、转让性。5、终身性。
  三、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人格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商事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与公民的姓名权性质相同,都属于人格权。
  ②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其功能在于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与财产权没有直接关系,只能划为人身权范畴。
  财产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与商事主体的商事信誉密切相关,其核心就是商事信誉,而信誉,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商业资产范畴,因此,商业名称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②商业名称权不仅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转让和继承,而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因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属于人格权。
  折衷说
  认为商业名称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即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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