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11)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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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方面,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没有机会参与合同条款的拟定和协商,加之保险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保人不容易了解其真实含义,容易对保险条款产生误解,所以有必要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加以说明。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只须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能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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