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基于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是由物权法来规定的。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出其他各种物权。《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物权法》第l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以权利人所支配的物是否自己之物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之物所享有的权利。自物权只有所有权一种。他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之外的物权都是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权等。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以物权的客体是否动产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物权的客体是动产的,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都属于动产物权;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的,为不动产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都是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以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赖于其他权利才能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一般来讲,从物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以对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依法全面支配的物权。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所有权亦称“完全物权”。限制物权,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一定方面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国有土地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无处分的权利。限制物权包含了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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