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答案详解|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重点: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重点: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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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一)概念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航空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如航空器上的驾驶员、机械员、领航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地勤维修人员、通讯人员等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一)概念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搬道工、巡道工以及铁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133条)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一)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一)概念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其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六、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一)概念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则是明知故犯的。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一)概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一)概念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却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使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负责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九、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一)概念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
  4、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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