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2款)
(一)概 念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一)概 念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质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第128条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一)概念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而仍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一)概念
指依法配有枪支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将个人或者单位合法配有的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或者该出租、出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将个人和单位的合法用枪出租、出借给他人及因该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合法配枪的个人和单位,不具备有合法配枪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一)概念
指依法配有枪支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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