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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两种:单独程序和一并程序。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单独程序,是指受害人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没有要求有权机关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程序。单独程序,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对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知道侵权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但是,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图示】
(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并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既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又提出了行政赔偿的请求。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关系,一并程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二是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
1.行政复议程序
(1)依申请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2)依职权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图示】
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的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告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注意】详见前文《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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