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完客观如何备考主观-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副标题: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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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有法定理由: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和出现特定情况。

  提起审判监普程序的主体: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和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行为。

  如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①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②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⑥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⑦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⑧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 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①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④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 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2)法院决定再审

  一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是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凋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再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2.提起再审程序的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相对人民法院的自我监督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属于外部监督。为使这种外部监料能充分得到实现,法律确立了自上而下的监督规则和程序:除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必须制作抗诉书,并将其送交有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2.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的除外。人民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92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査,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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