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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行由行政机关和法院共享强制执行权的模式,二者各自的权限涉及行政强制执行的运行。行政强制法对此前行政机关和法院各自的强制执行权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此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的取得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授权。具体哪些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在行政强制的设定一节中已经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一)一般程序
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均应遵循下列程序环节:
1.督促催告
在进行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利用催告的方式,作最后一次的督促,让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例外情形不需经催告即可强制执行:
(1)立即实施的代履行
如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2)执行罚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送达决定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文书经送达后,行政机关根据执行内容、标的等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强制执行方式,并遵循不同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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