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_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重要考点:股东的义务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重要考点:股东的义务

时间:2023-10-23 17:34: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一、股东义务的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股款;
  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4、不得抽回出资;
  5、出资填补责任;
  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股东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考点总结
  (一)出资期限(公司法第26条、59条、81条)
  1.出资期限:可一次缴纳,可分期缴纳。
  2.首期出资:不得低于20%并且不得低于3万元
  3.对比:一人公司:股东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4.对比: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2)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二)出资方式(第27条)
  1.出资形式:扩大了出资形式的种类
  注意:不得作为出资的有自然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信用;设定担保的财产;劳务
  2.判断可以用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3.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出资责任(第28条、31条、94条、36条)
  1.股东出资责任:足额;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出资瑕疵
  (1)出资不足:补足出资;违约责任(28条)
  (2)出资不实: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补足出资;连带责任(31条)
  (3)对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无论出资不足,还是出资不实,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94条)
  3.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股东一旦出资,不得抽逃出资: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
  (2)资本维持原则的其他体现
  A.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B.公司不能折价发行股票
  C.公司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重要考点:股东的义务.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hF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