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院 处 方 点 评 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包括门急诊处方、病房(区)用药医嘱 单)点评是处方调配后的药物应用评价,是指根据相关法 规、技术规范或者事先制定的规定和标准,对处方书写的 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 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实际 存在或者潜在的用药冋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 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和药品临 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 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 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 理,确切落实药师对医师处方审核和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 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 定并落实考核和持续改进措施。 第二章 处方点评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院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和药学 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 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事管理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 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 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的药 师或医师; (二)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或临床 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成员应当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八条 被点评处方通过随机抽样方式选择。医院药 学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 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 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得少于 (区)医嘱单的抽样率不得少于 5%。 第九条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医务部门和药学 部门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抽取处方,使用《处方评价表》对 处方进行点评 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 据,实施综合点评。 第十条 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点评制 度。专项点,负责 1 %o,病房 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 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 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使用情况(如血液制品临床应用、中药 注射剂临床使用、肠外营养制剂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辅助治疗药物应用、激素临床使用、超说明书用药、 肿瘤患者用药、围手术期用药等)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一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 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相关临床科室和 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 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HIS)的信息共 享。 第四章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十三条处方点评分为合格处方、不合格处方和不 合理处方。 第十四条 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标准” 的处方称为不合格处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 定为不合格处方: 1. 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记录不完整或者 字迹难以辨认的; 2. 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 致的; 3. 药师对处方未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包括处方后记的审 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审核调配药师以及核对发 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儿科处方新生儿、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的; 5. 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 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的; 7. 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03b550fa1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