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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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医务部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七、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八、 药师对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要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九、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要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一、药师要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二、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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