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网络信息平台纠纷)律师拟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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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

北京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成都XX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就我方与贵司XXXXX引擎系统”搜索结果链接涉嫌侵犯XXXXX公司合法权利一事,专致此函:

一、根据委托人XXXXX公司提供的侵权链接等相关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贵司运营的XXXXX引擎系统(www.XXXXX.com)以及XX机端(https://m.XXXXX.com/)以关键字检索方式而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链接信息:

http://******************

上述链接对应网页内容指向委托人XXXXX公司,对应网页之内容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内容涉嫌诽谤,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平台,贵司没有尽到对传播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根据XXXXX公司之授权,本律师结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并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诉累之目的,郑重函告如下:

1、贵司应在收悉本函之日起24小时内,删除和屏蔽上述链接内容(包含PC端及手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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