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20XX)XX律函字第 号 北京X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女士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就我方与贵司经营的“XXX博客”发布信息的侵权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根据XXX提供的侵权链接、身份证、免责申明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1、近期我委托人发现,贵司经营的“XXX博客”经过用户发布了严重侵犯我委托人的内容,具体链接如下: 1)标题:【除了XXX和XXX,还有哪些女主播与官员有染?】 链接:http:/******************************** 2、“XXX”为我委托人XXX的姓名,上述用户用绝对肯定语气诋毁我委托人,系别有用心的利益团体为诋毁我委托人的声誉并干扰我委托人正常生活而捏造,严重背离事实真相,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诽谤和名誉侵权。作为媒介,贵司没有尽到对内容的审查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内容信息在贵网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侵害。 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已发布、传播的,应立即停止传输。 三、根据XXX之授权,本律师结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并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诉累之目的,今正式函告贵司如下: 第 1 页 共 2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05ad018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