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的税务规定及会计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1.税务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文件还明确了“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然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对金融商品转让中发生不足以抵减扣除的部分,以5月1日为时间节点,有特殊衔接规定,并不能直接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税率 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征收率3%。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不含税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1+6%)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6% 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税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1+3%)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 4.会计处理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买入国债,买入价为106万元。2017年5月将其卖出,卖出价为127.20万元。该国债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解析: 不含税销售额=(127.2-106)/(1+6%)=20万元 应纳税额=20*6%=1.2万元 会计分录为: 出售国债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32ed57d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