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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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

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0]161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29 【实施日期】2000.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安市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0]161 20001229日)



教育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教师队伍管理现状,制订本暂行办法。 1 / 3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施教职工聘任制,以《面向二十一世纪振兴教育行动计划》为目标,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进一步优化学校人员结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 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明纪律,严格程序,坚持原则,精心组织。

第五条 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市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聘任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按编聘任的原则。聘任教职工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

第七条 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原则。聘任中既可同职同聘,亦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享受所聘任岗位职务的相应待遇。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工等身份界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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