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机构学员退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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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机构学员退费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校外教育机构正常的教学程序,根据江苏省201328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学员退费规定如下: 一、 退费手续

学员因特殊情况要求退费,需经辅导老师同意,持原始票据,经审核后办理。 二、 退费标准

1 交费后未开课,扣除学费总额的3.5%(管理成本费) 2 已开课一周,扣除学费总额约15% 3 已开课二周,扣除学费总额的25% 4 已开课三周,扣除学费总额的35% 5 已开课四周,扣除学费总额的50%

6 开课五周以上,非本校外教育机构的原因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享受优惠的学员不办理退费。 三、 办理退费的时间截至到开学五周。

四、 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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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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