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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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退费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财务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维护普通高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费项目。退费项目包括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而应该按一定比例退给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退费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退费。

(一)新生报到缴费至注册前,因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学校作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所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额退还。

(二)新生报到注册后,经本人申请要求退学的,按以下标准退费:

1.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一周内要求退学,按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的90%退还。

2.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一个月内要求退学,按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80%退还。

3.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二个月至五个月内要求退学,按所收取本学年学费60%退学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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