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航)为联合维修管理认可维修单位,联合维修管理认可证书编号为:JMM042。 2 厦航实施联合维修管理认可下的航空器机体、动力装置或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必须满足厦航《维修管理手册》及工作程序手册的相关要求。 3 厦航接受香港民航处和澳门民航局进入公司调查对任何适用要求的符合性,也接受由JMM组织的维修标准组对本公司进行不定期的考察。 4 在严重不符合法规和已建立的标准的情况下,如果香港民航处或者澳门民航局对中国民航局所采取的相应强制措施仍然不满意,厦航必须接受香港民航处或者澳门民航局采取的强制措施以符合其相应要求。 5 厦航应当按照客户的工作指令实施维修工作,同时厦航应定期审阅三方民航当局的网站以确保有关适航指令的及时实施。 6 当厦航承修香港民航处或澳门民航当局管辖地区内营运人委托的航空器机体、动力装置或航空器部件维修时,在该营运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营运人的程序,但该程序必须是对营运人具有管辖权的香港民航处或澳门民航当局所要求的程序。 7 厦航在进行航空器机体、动力装置或航空器部件维修时,应安排持有三方当局认可的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放行人员实施维修放行。 8 厦航应当对放行人员提供有关本地法规和人为因素要求的培训和评估。厦航必须确保放行人员接受CCAR-147部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机型培训或部件修理项目培训。 9 厦航在承修香港民航处或澳门民航当局管辖地区内营运人委托的航空器机体、动力装置或航空器部件维修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对该营运人具有管辖权的香港民航处或澳门民航当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单位制造或修理的零部件,但也可以使用由中国民航局批准或接受的单位制造或修理的零部件。在实施重大改装或超差修理之前必须通过该营运人确定已经取得对营运人具有管辖权的香港民航处或澳门民航当局的批准。 10 厦航在完成香港民航处或澳门民航当局管辖地区内营运人委托的航空器机体、动力装置或航空器部件维修时,应当按照CCAR-145.33 的放行程序使用《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AAC-038表(附录A)进行放行,且必须在第19项中注明“联合维修管理认可证编号”。 11 若厦航承修在香港民航处或澳门民航当局管辖地区内营运人委托的航空器机体、动力装置或航空器部件维修时,若发现其处于不适航状态,应当向香港民航处或澳门民航当局、有关营运人报告。 12 维修管理手册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427282093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d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