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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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强化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培养全面发展的财会人员,进一步提升财会队伍的综合素质,以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为宗旨,特制定本规定。一、基层财会人员的委派规定:1基层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和出纳统一由总公司委派。委派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经总公司相关部门考核确认后报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2总公司财务处负责会计委派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具体职责为:组织委派人员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委派人员专题会议;解决委派人员工作中的疑难问题。3委派人员工资和福利由总公司统一发放,其他日常绩效考核管理及年终先进评比等事项均在所属基层单位进行,每月10号以前,由各单位考勤部门将委派人员的考勤纪录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总公司人事处和企管处审核备案,再交由财务处造发工资。4基层单位的经营活动中所有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事项应由财会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责任人)签署审批。5、财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列席所属单位经营班子经营会议。二、财会人员轮岗规定:1、委派人员的轮岗规定:1)委派到基层单位的财会机构负责人35年轮岗一次。2)出纳在同一出纳岗位上工作满23年轮岗一次。3)委派人员的轮岗方案由总公司财务处制定,报总公司主管经理审核批准。2、基层非委派人员轮岗规定:1基层非委派人员每23年轮岗一次。2此类财会人员的轮岗方案由该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制定,报所属单位经理审核批准。3、退休前两年的财会人员原则上不再轮岗。4、财会人员调动岗位、离职或者退休,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1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部门财会机构负责人监交。2)基层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和总公司财务处负责人共同监交。三、财会机构负责人工作要求1、财会机构负责人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税制度,拒绝办理违法事项,不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随意调节成本费用、虚增虚减利润。2财会机构负责人不仅要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还要参与所属单位的投、融资计划、重大经济合同和内部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审查和实施。3月度、季度、年度终了后,应报送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不仅要有财务数字分析,还应有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需改进的措施,为公司领导和所属单位经营班子决策提供参考。4工作中执行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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