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不解决带来什么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 它取消了老所得税法统一规定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5%预计净残值的规定,而是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比较新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可以看出3点变化: 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 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 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这必然导致对老所得税法下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新所得税法下应计提的折旧额发生变化。 200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通知),该通知第1条对企业在老所得税法下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一些企业对该条规定的理解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在不同情形下对折旧究竟是调整、不调整还是可调可不调的问题往往模糊不清,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 一是该条规定了一种不调整的情形,即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5a65d7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