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07]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1.31 【实施日期】2007.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沪教委财[2007]5号 2007年1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直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实行审批制度。 1 / 2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由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统一办理。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的其他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连同《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和相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79ed59a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