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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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财务报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预决算报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四类。

第二条 财务报表需严格遵循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的原则填报。报表编制前,进行对帐,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调整帐目,以确保财务报表数字真实、准确。

第三条 财务报表严格按照规定的指标口径进行编报,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指标口径。要注意会计期间的填列,本期数需列当期数额,累计数应填列截止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数额。

第四条 报表审核人员应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根据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查会计报表的种类是否齐全;项目填列是否完备,数字是否真实、准确;对报表说明的内容要重点进行研究、分析、审核。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更正。

第五条 财务报表采取逐级上报方式,由会计做出财务报表,交于总经理审核。 第六条 财务报表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各公司不得自行更改计量单位。 第七条 财务报表的日、月、季、年度报表需按报表格式填写,无数字表需打出空白报表。日报表采取手工填写,传送方式可采取扫描方式或其它方式报送,禁电子版报表。报表必须有关责任人签字齐全后方可报出。

第八条 每月做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必须和“账务处理系统”中的帐户数据余额进行核对,保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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