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及范围 第一条患病人员住院费用实行双方负担的原则,对患病住院符合公费医疗 有关报销管理制度规定范围的费用,由市公医办核报 80%,个人承担 20%;单 位对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报销,具体由各单位决定。 第二条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一、享受人员患病住院的床位费,按照《关于调整广州市公费医疗住院床 位费结算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函 [2007]274 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如有调整按 照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用药范围及限额 (一)享受人员在住院期间的用药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 伤保险药品目录》( 2004 年版)的标准执行。 (二)享受人员的人均住院每日的中西药费限额 400 元以内;患恶性肿 瘤、肾透析、病危抢救治疗的专科用药,根据穗劳社医【 2008】10 号文,按实 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核报。 (三)患慢性病的病人出院带药,每日的中西药费限额 50 元以内,西药量 不超过七天;中药量不超过三天。 (四)每天理疗费不能超出 100 元(瘫痪、外伤患者除外);出院不能带理 疗项目。 三、检查费、治疗费、手术及材料费 (一) 享受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进行 CT核磁共振、ECT彩色多普 勒、 24 小时动态心电图等超出 300 元以上的检查和治疗的,做第二次检查前由 主诊医师提出申请,并科室负责人签名送市公医办审批后才纳入报销范围。 (二) 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含人工心 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和心脏起搏器等),其总费用个人自负 20%后,由 市公费医疗报销5 5%,所在单位承担4 5% ;人工晶体材料费按 800元/只的 标准纳入报销范围。 (三)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个人支付)以及超出 2 万元的检查、1/ 4 治疗(包括冠脉造影、支架植入、成形术、搭桥术、栓塞消融术 等),按个人、公费医疗管理单位和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总费用由个人自 负 20%后,由公费医疗管理单位负责报销费用的5 5%,单位负责报销费用的4 5%。 四、其他报销范围 (一) 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公立医疗单位住院的医药 费;病情稳定后转我市定点医疗单位。 (二) 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的住院医药费,但 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疗单位诊冶。 (三) 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 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市公医办批准的医药费(床位费由所在单位报 销)。 (四) 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 (五) 符合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医药费用。 (六) 因工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七) 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工伤所必须的的血费,送公医办审批后方可 使用(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八) 在传染病院(含结核病院)及综合医院的传染科、结核科、检验 科,使用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具的费用。 第三条自费范围。除第十五条规定的开支范围以外的费用由患者自理,其 自费项目范围如下: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广 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004 年版)外的药品、非药政部门 批准生产的药品,或批文号是 “饮”、“试”、“临”、“健”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 品。 二、挂号费(原公费医疗报销的挂号费取消)、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伙 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特护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 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 费、空调费、风扇费、电话费、电炉费,以及脸盆、口盅、毛巾、水杯等生活 用品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2/ 4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7ea1026ac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9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