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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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7.02

【字 号】京卫公字[1996]7 【施行日期】1996.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 财政局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6)7号 京财社(1996)

923号 1996年7月2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经本市有关医学专家的讨论论证,现决定下例疾病采用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可以报销: 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其脑病 急性脑缺血缺氧性疾病 脑出血(病后3周至3个月内) 心肺复苏后脑功能障碍 急性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急性毒物中毒(如硫化氢、氨气、农药等) 急性减压病 急性气栓症


窒息(缺氧性)

急性颅脑外伤及其脑功能障碍 气性坏疽肢体及体表厌氧菌感染 挤压伤及挤压综合症 麻痹性肠梗阻 高原适应不全症 烧伤(重度) 顽固性皮肤溃疡 早期周围血管疾病 断肢(指)再植术后 皮肤移植(缺血性) 放射性骨坏死 放射性软组织损伤 急性中心性视网膜脉络膜炎 急性眼底供血障碍 急性视网膜血管阻塞症 突发性耳聋(急性期) 破伤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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