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友与泰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2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建新陆媛杨述 【审理法官】朱建新陆媛杨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某某友;泰兴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某某友泰兴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某某友 【当事人-公司】泰兴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某某友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 1 / 3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友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某某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2:31:47 王芳友与泰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行终2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坤,泰兴市人民政府市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友因诉泰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行初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友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友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c89bee7b3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