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内容及意义 内容 《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了着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为产业加速发展做好了法律准备。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着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复制、表演、翻译与广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评论、新闻报导、教学与研究、公务使用、陈列与保存等各个方面。 引用须具备以下条件方为适当:第一,与引用的目的相符合。即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报道,并注明出处,不能与自己的作品相混同。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果从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个被引用作品,则不能称之为适当。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着作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法律采取着作权限制手段保障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同时合理使用即充分发挥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协调了公众使用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公共领域的作品(指已丧失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排除领域的作品(指具有公务或公益性质的作品,如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时事新闻等)、不具备着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类称之为非“专有区域作品”, 不是着作权客体意义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合理使用是一种抗辩理由,该抗辩主要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包括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扶助贫困设定了法定许可。 根据《着作权法》规定,“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使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五、避开技术措施使用本条例保护对象的合法情形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七、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 什么是避风港?当在大海上航行的船只遇到了大的风浪,它们可以就近来到一个安全避风的地方,等恶劣天气过去之后船只仍然可以继续回到他原来的航线中行驶。 着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发生着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条款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服务的提供商处。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至少给网络参与者提供了如下的避风港: 1、 数字图书馆的避风港。2、远程教育的避风港。3、ISP的避风港 。4、搜索引擎的避风港。 5、网络存储的避风港 。 八、侵权责任 《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义 国务院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7月1日起将全面施行。《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意味着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开始迈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是我国网络信息产业发展历史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结束混沌、迷茫的状态 互联网应用改变了世界,尤其改变了信息世界。《条例》向网络世界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网络信息世界将结束过去的混沌、迷茫的状态,在版权保护和应用方面带来一个朗朗乾坤。 适应各方利益博弈,促进信息网络繁荣 网络的大行其道,为着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使用者之间带来了新的利益平衡问题,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着作权授权方式都受到新的挑战。《条例》的出台,是着作权法为适应网络环境下各方利益博弈而做出的有力的补充,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着作权相关法规,更促进了我国信息数字化进程。 《条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使用者可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无偿使用版权,版权人发现被侵权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身利益等等。从《条例》制订的规则可以看出,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更好地区分了着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着作权配套法规,为着作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着作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博弈提供了良好的平衡点,适应各方利益博弈,为产业加速发展,促进信息网络繁荣做好了法律保证。 本文来源:法帮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8ed54f9ba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4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