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三) 第三条 依法禁止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提示] 1.本条例保护的对象为合法的作品、表演及录音录像制品。违法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不享有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 第三条 依法禁止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提示] 1.本条例保护的对象为合法的作品、表演及录音录像制品。违法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不享有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 2.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到相应的限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注意]是传播的方式之一。因此,本条例规定与著作权法规定是一致的。 [讨论]1.公共利益是否应当法定? 本条例多处体现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法律术语,那么,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任何理解呢? 不难发现,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常见的术语,如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著作权法等诸多法律均有体现,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有该术语,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其概念或范围。 一直以来,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议颇多,特别是涉及到私人财产保护,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方面时,当事人、学者、法律各抒己见,众说纷纭。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应当明确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 笔者认为,法律不宜明确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但是可以暂时明确其大概范围,以例举的方式确定哪些属于或哪里不属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898961c0a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