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条文详解(一)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提示] 本条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提示] 本条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立法目的和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意] 1.本条例保护的权利人有三: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 2. 本条例保护对象为作品、表演及录音录像制品三类,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权利客体,如图书、报刊的出版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 3.本条例是依《著作权法》授权立法,是行政条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 [信息网络传播权沿革]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赋予了著作权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公约称之为向公众权和向公众传播权。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该项权利称之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2383b99fe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