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名 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注: 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公司租用我小区(单位) 业主 , 号楼 单元 室 住宅,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意见,同意作为该 公司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94ade6da98271fe910ef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