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节能(材)基本建设项目评估贷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公布日期】1992.06.17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2.06.17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使用建设银行 贷款的节能(材)基本建设项目评估贷款工作的通知 (1992年6月17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根据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及其他有关要求,经协商研究,现就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节能(材)基本建设项目评估、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节能(材)基本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和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请当地建设银行参与项目的评估工作,并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材料。建设银行根据企业负债和资信状况,着重测算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在向节能公司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计委的审查意见和当地建设银行的评审结论意见,同时抄报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和信贷部,作为建设银行总行和节能公司审查的依据。经节能公司和建设银行总行确认后,如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地建设银行不再进行评估。 二、确需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城市煤气、集中供热等项目,如当地政府能明确用存入建设银行的城市维护费予以担保,可视同具有还款能力,审查、评估时适当放宽条件。 三、地方计委、建设银行应积极支持节能(材)项目建设,并按国家确定的优惠利率和商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及时供应资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ab8be8595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