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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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

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91.05.31 【文 号】

【施行日期】1991.05.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丙种 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补充通知

199153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总行银发[1991]117号文《关于统一丙种外币存款计息方法的通知》下发后,部分分行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做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中“活期存款按年计付利息,每年计息一次,1220为结息日”。现明确为:“活期存款每年结息一次,各专业银行视情况可将结息日定为1220日,也可以定为630日”。

二、61日(不含6月日)前到期的逾期定期存款,实行分段计息,即到期日至接到本《通知》日,按各金融机构原规定的利率计息;接到本《通知》日至支取日,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61日(不含61日)前存入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也实行分段计息,即存入日到接到本《通知》日按各金融


机构原规定的计息办法计息;接到本《通知》日至提取日,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由于目前实际条件所限,丙种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暂由中国银行各地分行转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由人民银行分行负责通知辖区内办理丙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各有关营业机构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日期执行。如遇在规定执行日前一天12点前未接到《通知》的,由当地人民银行确定推迟执行的日期,并通知当地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推迟日期实施。推迟执行应在接到《通知》至多相隔一个工作日开始。

四、鉴于广东、福建、上海、广州、深圳、厦门、海南等省市对外经济联系密切的特殊性,上述省市的丙种外币存款实行特殊的利率政策,即由上述省市人民银行分行牵头组织当地吸收丙种外币存款的金融机构自行商定外币的利率水平和执行日期。上述同一省市内丙种外币存款的利率水平和执行时间必须保持协调一致。 五、较大数额(折合2万美元以上)的丙种外币定期存款利率要否上浮,由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确定,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0.25个百分点。 六、办理丙种外币存款业务的专柜,目前暂不扩大。今后各金融机构如确需增设办理丙种外币存款业务的专柜,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银行审查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利率储蓄管理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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