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劳改劳教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公布日期】1991.04.30 • 【文 号】 • 【施行日期】1991.04.30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劳改劳教基本 建设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4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经研究,现就调整劳改劳教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银行对建设银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发放的劳改劳教单位基本建设贷款,1991年继续给予劳改劳教单位补贴。从1990年9月21日至1991年4月20日(含20日),建设银行按年利率10.08%计收利息,人民银行补贴2.16个百分点,劳改劳教单位承担0.88个百分点,其余由财政、计委负担;从今年4月21日起,建设银行按年利率8.46%计收利息,人民银行补贴0.9个百分点,劳改劳教单位承担0.52个百分点,其余仍由财政、计委负担。 属于地方项目的劳改劳教基建贷款,人民银行审核后将补贴款划转同级劳改劳教单位的开户银行,同时将补贴数额逐级上划总行会计司营业处。对建设银行总行承贷的属于中央项目的劳改劳教基建贷款,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后将补贴款划拨给建设银行总行,并转入司法部劳改局帐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c43600d64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