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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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

理协议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5.04.10 【文 号】财基字[1995]60 【施行日期】1995.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130 实施日期:2003130日)废

财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1995年4月10日 财基字〔1995〕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我部于1995年3月30日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署了委托业务代理协议。有关新闻报导发出后,各地来电话提出一些疑问,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业务


二、委托代理业务的环节,只是项目开户行办理的有关业务

三、委托办理业务仅限于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地财政部门是否委托,仍按(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中第八条办理。

现将《委托代理协议书》转发你们,请在收回建设银行代行政职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53f1d373f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c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