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 • 【公布日期】1995.04.10 • 【文 号】财基字[1995]60号 • 【施行日期】1995.04.1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1995年4月10日 财基字〔199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我部于1995年3月30日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署了委托业务代理协议。有关新闻报导发出后,各地来电话提出一些疑问,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业务 ; 二、委托代理业务的环节,只是项目开户行办理的有关业务 ; 三、委托办理业务仅限于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地财政部门是否委托,仍按(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中第八条办理。 现将《委托代理协议书》转发你们,请在收回建设银行代行政职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53f1d373f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c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