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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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6.21

【文 号】劳社部发[2004]20 【施行日期】2004.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助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规定,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批复后,由中央企业组织所属企业实施。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实施过程中变更或解除


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内部退养职工和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数量,以及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费用支付和预提情况,债务处理情况、职代会讨论通过决议等,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报送的方案和有关材料要及时予以审核,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具体审核备案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二、积极推动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为促进就业、减少失业采取的一项宏观就业政策。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不仅有利于精干和加强主业,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富余人员从岗位到岗位的平稳转移,减少转到社会的失业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一方面,要按照中央12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配套文件精神,主动参与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特别是对涉及职工安置的资产、资金等,要主动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另一方面,要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核认定,并帮助落实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或资产不落实的,要责成企业予以明确和落实,否则,一律不予批准,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指导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移交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改制企业做好各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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