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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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轻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总会)审批、主管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轻工业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其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轻工业各行业协会是轻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基础和主体。 第六条 对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轻工业局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民政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 行业协会的职能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职能是: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和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加强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以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行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 (十一)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行政协会的权利 (一)参与轻工业行业管理和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利; (二)依法维护自身及成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获得有关政策、信息的权利; (三)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接受合法资助、赞助和捐赠的权利; (四)按其章程和有关政府规定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在国内外各项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不得从事与本协会宗旨不相符的活动; (三)组织或参与包括出访和召开国际性会议等活动,涉外活动须按有关规定报局外事司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部门; (四)各行业协会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于3月1日前将总结报局; (五)按时办理年审、年检。每年3月31日前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本办法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本办法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关联法规: 第四章 国家轻工业局对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的管理 第十条 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轻工业局对行业协会负责实施监督和管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国家轻工业局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各行业协会独立自主和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在国家轻工业局领导下,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轻协联)对局主管的各行业协会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轻协联设主任一名(法人代表),副主任若干名。 轻协联主要职责是: 1.组织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管理基础工作; 2.密切与国家轻工业局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 3.调查研究协会工作中的共性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4.总结交流协会工作情况和经验; 5.负责协会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外事活动的初审、申报工作; 6.受局委托,负责协会的人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轻协联设立办公室(简称:轻协办),负责日常工作。轻协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轻协办下设综合处,并加挂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咨询联络处牌子。 第十四条 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是对行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协调和联系的归口部门。 第十五条 国家轻工业局党组负责轻协联和行业协会秘书长以上干部推荐和管理。 轻协办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局党组决定;由机关分流到轻协办和各协会的,正处级以上干部由轻协办提名,经人事司考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由人事司下文任免;副处级及以下干部由轻协办按人事任免程序任免,报人事司备案。 国家对社团组织管理办法出台后,有关管理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轻协办党委归口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指导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按国家轻工业局国轻企(1999)140号“关于印发《轻工行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轻工业局、轻协联建立与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与议事制度,定期研究部署行业协会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轻协联印章的使用须经轻协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轻协办印章的使用须经轻协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五章 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的章程 行业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修)订协会章程,并将其作为开展活动的基本依据。 关联法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b781ba0f7ec4afe05a1dfa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