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H股份有限公司 举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AK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举报工作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和协调指导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受理举报的范围:对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员工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 维护当事人特别是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民主权利。 (四)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四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为举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举报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理举报的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公司应设立热线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方便员工进行举报工作。公司举报电话和信箱的设置情况以文件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告。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每月均应对举报人提交的信函、书面材料等举报信息加以整理、归类、登记核实。 第七条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单独进行,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八条 接受电话举报,细心接听,询问清楚,重要事项书面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九条 接受举报人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应将其整理成文字材料,注明来源和日期。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及时对举报的信息进行核实,信息属实的上报公司经营班子,在 1 经营班子的指导和监督下,成立调查小组对举报信息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的进展和结果应以报告形式上报。 第十一条 经营班子对调查小组上报的调查报告认真审核。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要求调查小组进行补充核查或重新调查。调查进展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调查的处理结果,由公司经营班子研究执行,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举报的问题做出处理后,对署真实姓名举报的,由公司反舞弊工作专门机构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同时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员将批准了结的来信(函)、来访及其他形式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章 纪律与奖惩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既可匿名举报也可实名举报。对举报事项经查证、处理,使得公司挽回或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实名举报人,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经营班子研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一)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部门和个人。 (三) 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四) 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其姓名和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第十七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应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处理有关检举、控告问题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 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是被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b9dddea46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