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乌鲁木齐市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共享空间、共享服务、拥有专业的孵化管理人员以及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综合专业化服务,同时也为创业企业节约运行成本,降低创业风险,提供发展的平台,从而引导大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入驻的企业。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经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专门为大学生和就业困难群体创办企业提供全程服务的孵化组织。 第三条 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和就业困难群体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适合在楼宇内经营的项目为主体,搭建集政策扶持、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四条 鼓励大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国家、区、市有关创业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经批准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均可享受免30?办公场地租赁费、物业费和网络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期限三个月至二年不等)。 第六条 鼓励孵化基地内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大学生就业岗位。对吸纳大学生就业的在孵企业,适当减免房租。 第四章 服务功能 第七条 孵化基地服务功能 1、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1)提供创业场地和初创企业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孵化企业办理相关证照。 (3)提供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4)搭建创业基地信息网络平台,提供技术和产业信息。 (5)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 (6)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投融资等咨询服务。 (7)提供公共的财务代理服务和公共秘书服务。 (8)为创业企业建立企业成长档案。 2、入驻企业可享受企业联络员、创业辅导员、创业导师三个层次的创业辅导。 3、孵化基地免费提供创业知识、企业专业化管理等培训;举办创业论坛、企业沙龙等活动,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 4、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合作交流及会展活动,开展新疆与发达地区间的参观、考察、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五章 入驻条件 第八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条件 1、 创业企业注册地址在孵化基地内,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 2、 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为近2年内毕业的大学生、乌劳〔2009〕53号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以上两类人员作为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 利用知识创业并适合在楼宇内办公的项目。 4、 专利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5、 凡经过创业大赛评比获奖的项目,经批准,可优先进入孵化基地。 第六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 入驻孵化基地程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49d64067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