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民[2007]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2.09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民〔2007〕1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 1 / 2 河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6]199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此基础上实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三条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残疾军人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f187f41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