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7%+3%)=10.9(万元) ③合计应纳税额 =109+10.9=119.9(万元) 方案二,企业生产经营适用两种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后可以适用各自的税率。在该方案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①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200×20%+5×2×0.5=45(万元) ②粮食白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5×(7%+3%)=4.5(万元) ③药酒应纳消费税 =300×10%=30(万元) ④药酒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7%+3%)=3(万元) ⑤合计应纳税额 =45+4.5+30+3=82.5(万元) ⑥比方案一节税额 =119.9-82.5=37.4(万元) 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二由于充分利用了分别核算可以适用不同税率的政策从而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三、甲企业计划2016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万元。该企业2016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0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20分) 方案一: (1)业务招待费发生额150万元 扣除限额计算:150*60%=90(万元) 8000*0.5%=40(万元) 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限额为40万元;税前不能扣除额为110万元。 (2)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扣除限额=8000*15%=1200(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发生额=120+480=600(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全额税前扣除。 方案二: (1) 缩减业务招待费支出,将业务招待费支出控制在66.67万元(8000*0.5%*60)以内,假设业务招待费正好为66.67万元(即将83.33万元的业务招待费变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则:66.67*60%=40(万元) 8000*0.5%=40(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可扣除40万元;税前不能扣除26.67万元。 (2) 同时适当增加83.33万元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支出,则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00*15%=1200(万元),因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全额税前扣除。 (3) 由此可见,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均可全额扣除,但业务招待费税前不能扣除额减少了83.33万元(110万-26.67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利宁厨具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原材料——钢材时,若从北方钢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处购入,则每吨的价格为50000元(含税)。若从得平钢铁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可取得由所得税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44000元。试作出该企业是否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的决策(已知城市维护建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f2748b1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