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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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一、资格审核

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11个月)参保人员停保后,3个月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保险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个月以后办理续保手续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备案登记

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带医保手册、准生证到生育保险科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产前检查费600元及生产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如在已开通登记的医院生产,则可直接在医院备案。现目前长沙大部分医院都可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三、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1. 怀孕20周后至生产前的孕期检查费用为600元,参保人员需在制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

检查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

2. 怀孕28周后的围产期疾病治疗、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标准予以报

销,参保人员需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直接在医院报销。 3. 终止妊娠(门诊400元、住院1000元)、上环和取环(各100元)、计生手术并发症的治疗,

需在参保人员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

四、生育津贴

1. 办理时间:产妇休完产假后的三个月内,最长不超过8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女职工津贴

每周三办理,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每周二办理。 2. 所需资料:

正常生育:生育津贴申领表、医保手册、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根据个人情况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

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申领表、医保手册、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诊断证明、妊娠b超单 男职工配偶:生育津贴申领表、医保手册、夫妻双方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必须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盖章)、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发票、女方无工作无经济收入证明

3. 津贴支付标准: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支付;男职

工无经济收入的配偶一次性补助金,按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支付。

五、产假规定

1. 女职工生育,基本产假为98天(社保核算天数为90天)。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难产的,

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90天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异地生育

1. 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填写《生育人员异地就医登记表》,由单位签字盖章、异地分娩医院的医

保科签字盖章、异地医保中心签字盖章,并在分娩前由单位专干持《生育人员异地就医登记表》及医保手册、准生证到长沙市医保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2. 办理时限:备案登记时间是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分娩前;费用报销时间是自分娩之日至8

半月内,每周二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3. 所需资料:医保手册、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复印

件(盖章)、费用明细发票及汇总清单(盖章)、产前检查门诊发票、生育人员异地就医登记表。

注明:以上所有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其中身份证、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需提供复印件。本指南内容如有出人,根据社保机构及相关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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