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育险中断3月可补缴接续 2012-01-05 13:56:44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福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新规定,福州市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日前,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就新《办法》有关问题作出通知。 新办法规定:福州市生育险中断3月可补缴接续 《福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新规定,福州市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日前,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就新《办法》有关问题作出通知。 生育津贴按缴费工资发 福州生育保险改为市级统筹后,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生育保险基金年度征收和支出计划。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期间离开岗位的生育津贴,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基金对住院分娩床位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天13元,最多不超过15天。 2009年前生育6月23日前报销 新规定还提到,参保职工在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工作有变动,转移生育保险关系,但仍在福州市统筹范围内,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补缴后生育保险视同连续缴费,这是全省首次在缴费时间上作出变通。而以往生育保险缴纳过程中断后,须再连续缴费12月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分娩后三个月至两年内(流产的半年内),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应到社保机构办理支付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9年1月以前生育的,社保部门特意延长半年办理时间,相关人员应在今年6月23日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逾期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afc18da76a20029bd642d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