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lation that Provides A Justification for Action——A Sociological Explanation of the Nature of Legislation 作者:周赟[1] 作者机构:[1]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出版物刊名:求索 页码:96-105页 年卷期:2019年 第2期 主题词:立法之法;必行性;行动理由;主观性 摘要:如果把立法看作向社会输入规范的活动,而规范又具有必行性,则很多现象无法得到合乎逻辑的解释;相对应地,如果把立法看作向社会输入一种行动理由的活动,而理由具有主观性和可权重性,则可以对这些现象作出很好的解释。提出'立法的根本功能是提供一种行动理由'这一命题,并不是要取代当前的规范命题,而是要拓展、丰富对立法活动及其'产品'本质的认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021617018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