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务会计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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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务会计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

作者:周丽娟

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

要:对于法务会计来说,会计鉴定业务是其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本质上来说,法务会计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属于专家证据,因而应该根据专家证据采信规则,判定法务会计提出的鉴定是否予以采信。本文对法务会计中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8.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03-01 作者简介:周丽娟(1982-),女,汉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内蒙古鑫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代理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

法务会计鉴定融合了会计学和法学,法务会计鉴定意见是法务会计对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通过审计、会计方法和技术,提出具有证据性质的分析性论断和观点。而法务会计提出的鉴定意见是否被法庭采用,直接关系着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在这个行业中的声誉,也对法务会计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含义

机制主要是指在一个系统中,协调各要素运作,达到特定目标的一个过程或者方式。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主要是指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诉讼主体为了让法务会计鉴定意被法庭采用,而协同运作发挥出诉讼功能的一个过程。其中,从本质上来说,法务会计鉴定意见作为一种专家证据,应该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主要是指证据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被法官接受,作为法庭判断诉讼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力主要是指证据对于诉讼案件具备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价值的大小[1]

二、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的主体

诉讼主体的不同,采信机制的内容也就会不同。一般来说,诉讼主体有法官、当事人及其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的不同主体,其职能是不同的,采信内容在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中,侧重点是不同的;即使同一主体,在不同阶段采信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在可采性环节以及采纳环节,法官都要考虑法务会计鉴定,但深度和力度都有所不同。 三、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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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内容主要包括可采性、质证以及采纳。这三个方面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可采性是整个采信机制的基础,是采纳的前提条件,质证是整个采信机制的关键内容,采纳是整个采信机制的重要环节。 (一)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考虑的是法务会计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的资格和能力,也就是说法官会接收怎样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能否经受当事人的质证。对于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法官主要是从形式上进行审查,比如,对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的合法性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提出异议,一般情况下,法官会直接采用法务会计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不会对法务会计鉴定的可采性进行主动性地审查。如果诉讼当事人提出异议,法官则根据法律审查法务会计鉴定的可采性[2]

(二)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是对法务会计的鉴定意见存在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询问和质疑。质证的主体一般是诉讼案件双方的当事人和律师,他们不一定会严格审查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但是他们的最终目的就是否定法务会计的鉴定意见,让意见不被采纳。从理论上来说,按照证据的属性来严格区分质证的内容,可以帮助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理清案件思路。另外,质证的形式主要是交叉询问,也就是先主询问,再反询问,最后再询问。从证据能力上来说,当事人和律师质证法务会计的鉴定意见,主要目的是排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会更加深入质证鉴定的内容;从证明力来说,当事人和律师质证法务会计鉴定意见主要目的是削弱对自己的不利证据,体现出更强的能动性。 (三)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纳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纳体现的是法官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判断,其主要因素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主要是指法官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形成确信然后在此基础上认定案情的一个内心活动过程。然而,法官的这种自由是受限的,其自由必须在所谓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法务会计的鉴定意见,法官会综合考虑一些因素决定是否将其采用。第一,考虑财务会计资料、专家证言以及专家的专业知识是否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专家证言的作用是弥补裁判者认知能力的不足。第二,考虑法务会计提出的鉴定意见是否采用了恰当的会计审计知识和方法。第三,法务会计的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是否存在合理的逻辑关系。 四、结语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主要体现法庭对法务会计鉴定工作的认同,更好地体现诉讼案件实体的公正以及程序的公正。而对于法务会计工作者来说,因为提出的鉴定意见是否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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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采用,关系着自己在这个领域的声誉,所以,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保证提出的鉴定意见,经得起质证,增强其可采性,达到被法庭采纳的目的。 [ ]

[1]周行.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探析[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02):27-30. [2]柳影.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与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D].江西财经大学,201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10da7e8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