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行业财务与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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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种子行业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收集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种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合本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各级种子管理站负责各辖区内的统计汇总工作。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型种子企业,下同)应当遵守本办法,编制、汇总和上报财务、统计报表。

第三条 种子管理机构、种子企业不得编制利上报虚假或不真实的财务、统计报表。 种子管理机构、种子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条 种子行业财务与统计报表是反映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企业财务状况和效益情况的书画报告,是上级主管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的基础和依据。各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企业财务、统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种子行业财务与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各级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保证基本的工作经费,健全统计档案管理。(纸制及电子档案)

第六条 省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正确使用种子企业的原始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散布企业经营、财务情况。

第二章 种子行业财务与统计报表的构成

第八条 种子行业财务与统计报表为年度报表,根据每年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发的《关于全国种子行业财务与统计工作报表编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种子行业报表的汇总工作,深入分析种子行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明年工作计划 第九条 种子行业财务、统计年度报表主要包括: ()年度种子企业会计报表 ()年度种子企业专业报表 ()年度种子管理机构专业报表 ()年度报表说明

年度种子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种子购销存情况表、企业费用明细表等5X表。

年度种子企业专业报表包括:种子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种子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种子企业报表情况统计表等3X表。

年度种了管理机构专、眼报表包括:种子管理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检验情况统计表、农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情况表、种子管理机构经费收支表等4X表。 年度报表说明应对以下情况做出说明: l、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企业资金增减,周转情况; 3、利润实现及影响因素;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种子行业财务、统计年度报表的编制




第十条 财务、统计人员必须按期、按规定编制财务、统计报表。

()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汁报表中个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在报表说明中加以说明。 (三)各种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填写齐全不;得遗漏。 (四)上报报表,应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单 位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报送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单位领导人对报表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有法律责任。

用计算机上报报表时,其基础数据、工作内容,要求同手工编制报表致。

第四章 种子行业财务、统计年度报表的评比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种子行业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信息化管理,达到报表报送及时,数字准确,业务说明简明、精练,认真做好报表的编审工作, 据种子行业报表的编制情况进行评比。 (一)评比X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种子企业、公司) (二)评比内容和标准

l、按规定时间报送各种报表。

2、按规定报表种类、格式,内容、金额、单位编制报表。 3、报表数字无差错、无漏项、表与表、行与行之间勾稽关 系正确无误,有关数字衔接关系正确。

4、计算机传输准确,无漏表、无漏项、无空传表、次序顺应、手续完备。

5、报表说明对有关财务指标、问题分析全面、透彻,重点突出,针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提出奋斗目标和工作打算,并有具体措施的酌情加分。无报表说明、说明书公式化、形式化,只罗列数字而没有分析或空洞无物的酌情扣分。 (三)评比的奖惩

l、以部、省、地()、县为主体,组成评比小组,负责报表的评比工作,每年一次通报各单位。

2、对评审优胜单位将进行表彰和给予适当奖励:对不按时上报报表的单位、报表差的单位,给通报批评或取消全国、省评选50强资格,对连续两年不按时上报报表的单位,暂缓经营许可证年审,待企业整改后再行年审。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11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农业部全国农业推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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